消防監(jiān)督管理行政處罰 |
區(qū)消防救援大隊 |
潮連街道辦事處 |
一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第六十條:單位違反本法規(guī)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責令改正,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:
(一)消防設施、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、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、行業(yè)標準,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;
(二)損壞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設施、器材的;
(三)占用、堵塞、封閉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;
(四)埋壓、圈占、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;
(五)占用、堵塞、封閉消防車通道,妨礙消防車通行的;
(六)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;
(七)對火災隱患經(jīng)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。
個人有前款第二項、第三項、第四項、第五項行為之一的,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。 |
1.個人存在以下消防違法行為,由受委托單位消防行政執(zhí)法人員依法給予個人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:
(1)損壞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設施、器材的處罰;
(2)占用、堵塞、封閉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處罰;
(3)埋壓、圈占、遮擋消火栓,或者占用防火間距行為的處罰;
(4)占用、堵塞、封閉消防車通道,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處罰。
2.單位存在以下消防違法行為,由受委托單位消防行政執(zhí)法人員依法給予單位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:
(1)消防設施、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、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、行業(yè)標準,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;
(2)損壞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設施、器材的;
(3)占用、堵塞、封閉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;
(4)埋壓、圈占、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;
(5)占用、堵塞、封閉消防車通道,妨礙消防車通行的;
(6)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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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第六十一條:生產(chǎn)、儲存、經(jīng)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建筑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,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,責令停產(chǎn)停業(yè),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。 生產(chǎn)、儲存、經(jīng)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,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,依照前款規(guī)定處罰。 |
個人和單位存在以下消防違法行為,由受委托單位消防行政執(zhí)法人員責令停產(chǎn)停業(yè),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。
(1)生產(chǎn)、儲存、經(jīng)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,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;
(2)生產(chǎn)、儲存、經(jīng)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,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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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第六十三條:違反本法規(guī)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:
(一)違反消防安全規(guī)定進入生產(chǎn)、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;
(二)違反規(guī)定使用明火作業(yè)或者在具有火災、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、使用明火的。 |
個人存在以下消防違法行為,由受委托單位消防行政執(zhí)法人員依法給予個人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:
(1)違反消防安全規(guī)定進入生產(chǎn)、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,情節(jié)較輕的處罰;
(2)違反規(guī)定使用明火作業(yè)或者在具有火災、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、使用明火的,情節(jié)較輕的處罰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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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第六十四條:違反本法規(guī)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尚不構成犯罪的,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較輕的,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:
(一)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(guī)定,冒險作業(yè)的;
(二)過失引起火災的;
(三)在火災發(fā)生后阻攔報警,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;
(四)擾亂火災現(xiàn)場秩序,或者拒不執(zhí)行火災現(xiàn)場指揮員指揮,影響滅火救援的;
(五)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(xiàn)場的;
(六)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、部位的。 |
個人存在以下消防違法行為,由受委托單位消防行政執(zhí)法人員依法給予個人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:
(1)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(guī)定,冒險作業(yè)的,情節(jié)較輕的處罰;
(2)對過失引起火災的,情節(jié)較輕的處罰;
(3)在火災發(fā)生后阻攔報警,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,情節(jié)較輕的處罰;
(4)擾亂火災現(xiàn)場秩序,或者拒不執(zhí)行火災現(xiàn)場指揮員指揮,影響滅火救援的,情節(jié)較輕的處罰;
(5)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(xiàn)場的,情節(jié)較輕的處罰;
(6)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、部位的,情節(jié)較輕的處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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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第六十六條:電器產(chǎn)品、燃氣用具的安裝、使用及其線路、管路的設計、敷設、維護保養(yǎng)、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(guī)定的,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責令停止使用,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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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和單位存在以下消防違法行為,由受委托單位消防行政執(zhí)法人員依法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責令停止使用,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:
(1)電器產(chǎn)品、燃氣用具的安裝、使用及其線路、管路的設計、敷設、維護保養(yǎng)、檢查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(guī)定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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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《廣東省實施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〉辦法》第四十四條:物業(yè)服務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、第二項、第五項以及第三款規(guī)定,未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,由消防救援機構或者住房城鄉(xiāng)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權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。
違反前款規(guī)定,物業(yè)服務人為個人的,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。 |
單位存在以下消防違法行為,由受委托單位消防行政執(zhí)法人員按照職權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;物業(yè)服務人為個人的,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:
物業(yè)服務人違反《廣東省實施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〉辦法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、第二項、第五項以及第三款規(guī)定,未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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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《廣東省實施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〉辦法》第四十五條: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(guī)定,未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,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的,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,對經(jīng)營性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,對非經(jīng)營性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。 |
單位存在以下消防違法行為,由受委托單位消防行政執(zhí)法人員責令改正,對經(jīng)營性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,對非經(jīng)營性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:
1.消防控制室管理單位未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;
2.消防控制室管理單位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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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廣東省實施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辦法第四十九條: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(guī)定,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、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、電動摩托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、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充電,或者攜帶電動自行車、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的,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立即改正;拒不改正的,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,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。 |
個人和單位存在以下消防違法行為,由受委托單位消防行政執(zhí)法人員依法責令立即改正;拒不改正的,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,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處罰:
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、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、電動摩托車,或者為電動自行車、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充電;攜帶電動自行車、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。 |